秦皇岛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昌行非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汩罗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在马坨店乡围杆庄村集体土地上建变电站,又于2013年3月在所建变电站北侧非法占用马坨店乡围杆庄村集体土地建工棚和项目部,现变电站区主控通讯楼二层主体完工,配套设施主体完工,变电基础建成,院墙基础建成;工棚和项目部区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共85.68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3976.63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和农村道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纳罚款人民币1142351.2元。
执行费140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