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55号
原告:***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董事长。
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执行董事。
原告***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该疫情尚未结束。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疫情消除后,恢复诉讼,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玉昕
人民陪审员 包思琦
人民陪审员 韩 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