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1959号

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和,总经理。

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

负责人:杨佳林。

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