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1959号
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和,总经理。
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
负责人:杨佳林。
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海港区西港镇归提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