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898号
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西王岭村村西200米院内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85EHB8B。
法定代表人:石亚南,该公司法人
被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7507372P。
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法人
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