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898号
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西王岭村村西200米院内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85EHB8B。
法定代表人:石亚南,该公司法人
被告:***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7507372P。
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法人
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商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