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t”>行政裁定书
(2017)冀0302行初64号原告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均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工伤保险科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系河北秦法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达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