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特295号
申请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15550B。
法定代表人:张道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裁字[2017]35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怡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翕僖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