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2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379015.95元,未执行到位379015.9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小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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