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2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38460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