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3999号
申请执行人:*家超,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0104197009223536,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分文仲裁委员会包仲裁字(2018)21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7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7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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