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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富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兴太物贸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杏民初字第824号
原告山西富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光明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95号2号楼3单元。
被告山西正兴太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东大道北侧宝恒钢材市场C-242。
被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富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正兴太物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富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号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富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山西富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跃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