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宁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7753号
原告: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宋华。
破产重整管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严继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宁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25号1211房。
法定代表人:阳永新。
原告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宁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先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宁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