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张洪丽
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