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张洪丽
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祝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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