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6740号
原告:昆山市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西路560号昆城中欣广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20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开发区兵希科技广场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3379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8元,减半收取7224元,由原告昆山市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