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3431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4民初3431号
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467286663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5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59858546-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浪,该镇党委宣传统战员。
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风
审判员史兆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