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24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467286663P,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682X,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044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236元,保全费5000元,计46236元,由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4月3日、7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诉讼阶段轮候保全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泗洪县交通局的工程款450万元(工程尚未审计,暂无法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24日执行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7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但未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