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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民初191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系死者***长子)。 原告:***,女,1966年4月3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系死者***长女)。 原告:***,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系死者***次女〉。 原告:**,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系死者***小女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与胜利路交口御和园小区5号楼109、206、401-406。 负责人:吴颀。 被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 被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驾驶员,住泗洪县。 被告:江苏**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467286663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583 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江苏**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催要后,其未提出缓交申请,也未按期补缴本案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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