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平,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雷,系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宏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佳,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农投集团白城牧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  庆  江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常宗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