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1874号
原告:王斌,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罗艳春,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原告王斌诉被告罗艳春、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斌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斌负担。
审判员 冯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