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86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佳祥·***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险管控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个体,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