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86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佳祥·***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险管控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个体,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