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972号
原告: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恒兴公寓二单元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32251498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德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香屯新型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ADJBA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德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江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