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411号
申请人:***市广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江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8RTW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住***市浮梁县恒兴公寓二单元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3225149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浮梁县。
被申请人:***,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珠山区。
申请人***市广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镇市广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35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广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广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利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52元,暂由申请人***市广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