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前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欧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前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前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前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鹏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