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亿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哲,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与被告亿佰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