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458号
原告:杭州戴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何传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瑞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戴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戴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