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2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6号楼1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066035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隆教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163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681执2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