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民初2045号
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971454XY。
住所地开封市开尉路芦花岗转盘北。
法定代表人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4230D。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6247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6247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付晓斐
书记员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