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锦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65号
原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51号1单元8层8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4230D。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涛,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凤,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锦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金明大道与魏都路交叉口东华机电院内4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68121607。
法定代表人:邝建房,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周商路与太昊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QL1N2K。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锦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14元,由原告河南中宇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都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