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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2执3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79号。确认送达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呕中山大道283号美奇国际3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37411.2元。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2月15日、2019年8月1日,我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少量存款已扣划;名下车辆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
3、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2019年6月24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查询被执行人下落通知书,并张贴悬赏公告,悬赏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信息;
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