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2执317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79号。确认送达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呕中山大道283号美奇国际3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屈景红,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屈景红所有的豫M×××××号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屈景红所有的豫M×××××号汽车,期限均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