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2民初712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被申请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7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1号生,,汉族,住灵宝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存款1670000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