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2民初3775号
原告: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景红,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鼎盛时代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华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