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1397C。
法定代表人:吴松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3层13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26339Q。
法定代表人:陈尚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282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35285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20日,通过实地托调查,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找到被执行人。
2021年5月16日,向灵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宝市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2021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35285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帅锋
审判员 赵晓庆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盛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