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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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1413号
原告: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69366453F。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黄长路1532号、1542号、15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03152T。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13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