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4民3306号 原告: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031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六和金座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06H1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诉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都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用17.95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杭大江东储出(2016)6号地块项目(****悦府项目)建设所需,委托原告为项目监理人,并双方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杭大江东储出(2016)6号地块项目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服务期为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6月18日,监理费为140.5万元;监理费支付方式为各单体竣工验收合格15天内付支付至80%,整改合格并联合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用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15日内支付,质保期自被告集中交房满3个月之日起算;若项目在由第三方评估或内部抽查获集团下属所有子公司或项目第一名的则奖励1万元/次,奖金于当期工程款支付款项中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因工作突出,至项目2019年6月6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4次获得被告所属集团项目评比第一名,获得奖励4万元,最终实际合同总价款为144.4万元(140.5万元+4万元奖励金-1千元罚款)。案涉项目于2019年10月20日完成集中交付,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当**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即至迟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监理费用(含奖励金)至130.35万元,并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的15日内(集中交付完成3个月起两年又15天届满之日,即2022年2月4日)支付14.0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但被告未能依约付款,截止2020年8月28日累计仅支付款项126.45万元(少支付3.9万元),也未能在2022年2月5日前支付14.05万元质量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于法无据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法院,望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荣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中兴公司与荣都公司之间的《杭大江东储出(2016)6号地块项目监理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和现场签证通知单,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的监理费为144.4万元,原告自认收到126.4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监理费17.9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即至迟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监理费用至130.35万元,并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的15日内,即2022年2月4日支付14.0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据此,原告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79500元; 2、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39000元为基数按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2022年2月4日止,自2022年2月5日起以179500元为基数按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