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1196号之一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大门镇沙岩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苏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电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81元,减半收取计18090元,由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