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81民初4433号
原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6年12月29日,原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