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60号
原告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570083477E
住所:涞水县涞水镇城内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29528R
住所:涿州市范阳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且原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