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3569号
原告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鑫隆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卫东、李新江、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鑫隆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勇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66万元。申请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2013011140000000004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鑫隆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勇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绍锁强 审 判 员  邢 倩 人民陪审员  韩艳荣
书 记 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