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冀0681执保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81民初2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无标的物可供保全。
本院认为,(2020)冀0681民初26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6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