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与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苏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大门镇沙岩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工业园区电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4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按照地域管辖标准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业务往来,未将鄂尔多斯30万吨烧碱/40万吨PVC项目烧碱装置防腐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诉防腐工程合同中并无上诉人公章及合同章,也无公司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的亲笔签名,双方无业务往来,不存在拖欠问题;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参见工程的施工与管理,是左建国、武玉林、**等个人与上诉人的经济纠纷行为。故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筑位于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阿古拉
审判员罗月新
审判员斯庆图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春桥
书记员侯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