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瑞电气有限公司、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473号
申请人:海南省海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得民小区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9AD6D。
法定代表人:梁海春。
被执行人: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东大道2226号湛江商贸物流城21号楼601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04066981B。
法定代表人:邓裕。
申请人海南省海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29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7月2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邱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