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安铺源泉造纸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81民初1272号之二
原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东大道2226号湛江商贸物流城21号楼601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04066981B。
法定代表人:邓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安铺源泉造纸厂,住所地**市安铺砂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272056902W。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住**市。
被告:罗树林,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安铺源泉造纸厂、**、罗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3.8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茵茵
附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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