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瑞电气有限公司、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民初3258号 原告:海南省海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得民小区12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湛江中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建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动大道2226号湛江商贸物流城21号楼601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海瑞公司与被告西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海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702203.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2年3月5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西建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所和合同签订地均为广东省廉江市;原告海瑞公司注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因此本案争议与涟源市无实际联系,约定由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故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海瑞公司的起诉,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纠纷管辖问题,原、被告在2018年2月4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进行约定:“…发生争议可提交仲裁或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违反了仲裁排他性原则,为无效仲裁条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虽然该条款约定本院为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本案原告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被告西建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湛江市,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均为广东省廉江市,故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涟源市与本案并无实际联系。原告海瑞公司提出原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涟源市,但***并非本案当事人,故该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案件实际,本案由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