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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春园东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方清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覃子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宜城市中华大道(普锦左岸春天)9栋1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屈大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颜鹏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覃锋,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鄂民再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关于本案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842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607执16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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