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执保252号
申请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经济开发区赛飞电动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5M1L7L。
法定代表人:刁筠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军二西路**大洋通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厂房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7092357W。
法定代表人:徐晓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俞茂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茂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了被保全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茂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