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5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伦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百鸟路东中环城办公楼B幢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2RE0T。
法定代表人:许常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军二西路678号大洋通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2#厂房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7092357W。
法定代表人:徐晓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伦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伦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付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新鹏
书 记 员 陆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