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4月0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鉴于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其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4执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终结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伟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金乃如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屠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