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4月0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鉴于安徽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其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4执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终结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伟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金乃如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屠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