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6192号
申请人:苏州**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郊百家塘。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文,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恒景国际花园C21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陆璧玮,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小菁
书 记 员 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