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3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恒景国际花园C21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陆璧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五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友翔路5号3幢5楼。
法定代表人:徐大威。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五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970元。因江苏五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397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96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后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查明,江苏五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还涉及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有效执结。
4.2021年9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0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被执行人执转破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