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390号之一
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8618XC。
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柏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叶一舟